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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

  一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书。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(会计师事务所除外,下同)必须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。

  二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,县级以上(含县级)人民政府财政部门(以下简称发证机关)颁发。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,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颁发。

  三、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,应当由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。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:

  (一)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;

  (二)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;

  (三)从业人员名单、简历、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;

  (四)机构负责人的姓名、简历、会计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;

  (五)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;

  四、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。

  五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伪造、涂改、转让。代理记账机构不再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或者因故撤销,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。